基层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河工新闻网讯(记者李华)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办法》,对于进一步推动新时期我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动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办法》规定,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继续保留。
在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明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工会设立仲裁庭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方面,《办法》支持县级以上各级工会与税务部门合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