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难获惩罚性赔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制度的不断完善,以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益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迅速增长,社会上出现了一类“职业打假人”的特殊人群。他们知假买假后,据此向商家要求惩罚性赔偿,以作为牟利手段。司法实践中,他们要求的惩罚性赔偿能如愿吗?
■基本案情:所购产品不符合标准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史某本人三次、委托他人四次,到某药店购买保健品,共花费6000余元。
史某称,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无法查询到所购保健品的生产厂家。史某表示,其通过查询市场监管局公告发现,该产品既属于食品范畴,也属于药品范畴,因为其产品包装上有药品的宣传,也有治疗疾病的宣称或暗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及药品管理法第144条均应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史某认为,某药店也不能提供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也是药品管理法定性为假药的产品,为获暴利故意销售。史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药店退还货款,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由张某赔偿60000元。
庭审中,某药店表示,史某购买的产品并非食品、药品类,药店并非产品的制造者,也不存在制造行为,更没有欺骗上诉人的行为,这些产品都是史某直接点名要购买的所需产品。涉案产品应定性为保健品,不能适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某药店认为,史某本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他购买的这些产品,无论是时间上还是数量上都无法符合正常人的消费习惯、生活习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史某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多次大量购买,可以认定其最终目的只是为了获得高额利益,其行为特征应不受消法的保护,其购买产品的频率、数量、时间等情况,不以认定其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产品,不应认定其为消费者。
此外,某药店表示,史某类似的诉讼案件在全国多达百起以上,明显存在不正常情形,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结果:知假买假违背诚信原则
不能证明产品“有毒、有害”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经法院调查,涉案产品确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史某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该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史某多次大量购买涉案同类产品并进行举报和诉讼,足见其对涉案产品是了解的。其次,其在购买涉案产品同时暗自进行拍摄视频固定证据,其行为明显与普通消费者不同,其购买行为的目的系以诉讼方式获取赔偿牟利的可能性较大,不符合民法的诚信原则和国家倡导的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史某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史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危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判决某药店退还史某货款,驳回其十倍赔偿的请求。■记者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