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现的口头承诺能成为拖欠租金的理由吗?
用户租用房屋进行食品经营,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在对方讨要时,租户却以“房主口头承诺的部分内容没有实现”为由,拒不支付。没有实现的口头承诺,能够成为拖欠租金的理由吗?
■事件:租户因经营不善拖欠房租
2021年10月,陈某租赁了某中介位于某地的一处房屋,用于经营食品店,并签订《租房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某中介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经营使用,面积294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租金20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一年,先交后用,每年租金到期前2个月交清下一年租金;租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中介向陈某交付了涉案房屋。但2022年7月之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后陈某因经营不善,于2023年5月向某中介申请解除《租房合同》,某中介同意并将房屋收回,但陈某未向某中介支付全部欠付租金。经多次催要,陈某于2023年7月向某中介出具“承诺书”,承诺于当年11月底之前清偿剩余3万余元租金,但承诺书签订后,陈某仅支付了5000元,剩余30000元租金至今未支付。为此,某中介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租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在签订租房合同前,某中介向陈某承诺,2022年底,涉案房屋门口的路要打通,但是一直没有打通。而某中介承租的房屋位于道路死角,导致生意不好。陈某表示,其租的房屋是两层,但其只用了第一层,第二层被其转租。陈某曾告知某中介,让二楼的租户直接把租金付给某中介,某中介也表示同意,并收取了对方2个月的租金。后来,二层的租户搬走了,其所欠租金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中介与陈某签订《租赁合同》后,某中介已依约向陈某提供租赁房屋,陈某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中介支付租金。现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中介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陈某提出某中介向其承诺门口路要打通,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法院不予采信。关于陈某提出其已将案涉房屋的第二层转租,由第二层租户直接向某中介交纳租金的抗辩意见,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变更,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作出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中介支付租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负担。■记者李华